山东金融监管局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,强化监管遏制违规行为

近期,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、打击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。山东省金融监管局领先一步,发布了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工作指引(试行)》,此举标志着省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联动机制正式落地。

根据该指引,山东金融监管局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机构采取严格措施。具体来说,对银行业金融机构,监管部门有权暂停其增设分支机构的审批;对保险及中介机构,则可限制其业务范围。这些措施旨在通过加强监管联动,有效遏制违规行为,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指引还明确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的八大重点关注情形。这些情形包括监管评价结果不佳、信访举报投诉数量居高不下、矛盾纠纷化解率低、因保护不力导致重大事件等。对于符合这些情形的金融机构,监管部门将实施更严格的监管措施。

此外,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履职情况纳入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体系,明确评价标准和指标权重。在考察拟任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,监管部门将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重要谈话内容,以此推动金融机构高层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。

同时,对未能履行消费投诉处理要求的金融机构,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措施。这一规定确保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消费投诉处理机制,及时、有效地解决消费者问题。

金融监管总局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。近日,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、中国证监会召开了首次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监管联席会议。会议强调,金融机构应将保护消费者、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融入业务全流程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。

山东省金融监管局发布的这一指引,不仅有力推动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,还为其他省份提供了宝贵经验。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丰富,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。期待未来更多省份出台类似文件,共同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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